? ? ? ?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國家和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后續配套政策陸續完善,為適應新的政策和經辦要求,結合中央駐穗省屬駐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保有關規定,擬定出臺《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參加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4號),進一步對參加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進行明確。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關于中央駐穗省屬駐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6〕8號)有效期屆滿后自行失效。
二、文件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
三、主要內容
(一)關于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由省社保局經辦管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中央駐穗、省屬駐穗機關事業單位、駐粵軍隊有關用人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為一個參保單位。具體包括:一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未更換的,以組織機構代碼證為準)上單位地址在廣州市的省屬單位;二是省垂直管理一級預算單位;三是中央駐穗二級預算單位;四是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駐粵軍隊用人單位及其文職人員。
此外,明確基本養老保險業務不屬于省社保局經辦管理的中央駐穗、省屬駐粵單位,適用參保地相關規定。
(二)關于職業年金。
本通知明確,省直參保單位,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同時明確了省屬駐穗單位職業年金投資運營前財政貼息資金保障渠道。
(三)關于部分人員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發放。
本通知明確,符合粵府129號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省屬駐穗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費本息,在工作人員退休前發給本人,由所在單位向省社保局申報(已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可由本人申報),經省社保局確認后一次性發給本人。
中央駐穗單位個人繳費本息發放參照以上規定處理。
(四)關于部門職責。
本通知明確,單位及個人參保資格審核認定和征收工作由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等部門共同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實現信息管理系統共享對接,合力推進。
四、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實施之日本通知適用范圍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處理參照本通知執行。
政策原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參加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