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4-01-02

? ? ? ?現將《廣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延續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11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印發<廣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試行辦法>的通知》,自2020年12月31日施行,有效期3年,實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鑒于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屬于常態化工作,《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切實可行,與國家新的法規政策也不存在沖突,總體效果良好,為保障監管工作連續性,現進行簡易修改后印發《廣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辦法》延續實施3年,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二、《辦法》出臺的意義是什么?

  (一)有利于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風險。職業年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收益與風險并存,投資運營過程涉及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等,業務環節多、鏈條長,風險點多,且我省職業年金基金數額較大,急需加強監管?!掇k法》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規范和加強了我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實施三年來,取得較好成效,有利于落實中央有關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部署,增強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二)有利于落實職業年金基金監管職責。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以及人社部、財政部印發的《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職業年金基金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辦法》明確了我省各級人社、財政部門開展職業年金基金監督的職責,建立健全行政監督體系,明確經辦風險和日常監管要求,完善報告與社會監督制度,有利于落實基金監管法定職責,加強對職業年金基金全程監管。

  (三)有利于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權益。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的重要組成部分,職業年金的安全性、收益性與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加強職業年金基金監管,切實維護基金安全,事關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事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延續實施《辦法》,保障對職業年金基金運行的全程監管,有利于督促職業年金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謹慎盡責,規范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作,推動職業年金基金穩健增值,維護參保人權益。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是怎樣的?

  《辦法》共有5章42條,包括總則、行政監督、經辦風險防控與管理、信息報告與披露、附則等。

  (一)關于監管內容與主體。《辦法》第五條規定,監督內容包括職業年金歸集、代理人履職、管理機構選擇、年金待遇支付等方面。第八、九、十、十一條明確了各級人社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或其它相關部門開展歸集繳費、賬戶管理、信息披露、參保登記等職業年金管理工作具有監管職責。第二十二條明確代理人有關監督受托人履職情況的職責。

  (二)關于行政監督的措施方法。《辦法》第二章規定了行政監督的檢查方式,第十六條規定了行政部門可以采取的監督措施,建立了現場監督與非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約談、移送通報等制度。

  (三)關于代理人經辦風險防控與管理。《辦法》第三章規定了社保經辦機構年度自查、內控、風險清單制度等風險防控與管理職責,明確規定代理人要對職業年金計劃管理情況和受托人履職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市縣社保經辦機構要承擔本級參保登記、基金歸集、待遇支付、賬戶管理等經辦管理職責。

 ?。ㄋ模╆P于信息報告和披露。《辦法》第四章對管理報告、舉報制度、信息披露、民主決策、信用檔案等做出了規定,根據人社部《職業年金基金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人社廳發〔2019〕120號),規定了行政部門、代理人、受托人的信息披露責任。


政策原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業年金基金監管辦法》的通知